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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产品 “小米” 撞上企业 “小米”: 村支书带货遭投诉下架

2025-12-18 09:01    点击次数:57

  

一、事件脉络:一场由 "模仿营销" 引发的维权纠纷

2025 年 12 月,山东威海荣成市西初家村村支书冯玉宽为帮助村民销售滞销小米,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,却因相关视频被小米公司法务投诉而强制下架,引发全网热议。

核心事件节点

2025 年 11 月:冯玉宽开启助农直播,以 "金谷小米发布会" 为标题,模仿小米公司高管营销风格,使用 "尊贵的品鉴官" 等标志性话术,并关联 "雷氏营销" 话题标签。

12 月初:小米法务以 "商标侵权"" 关联营销 ""丑化高管形象" 为由,向平台投诉下架相关视频。

争议发酵:冯玉宽发布致歉视频,强调 "卖的是地里长的小米",呼吁 "给乡村振兴留条路",引发公众对 "大企业打压助农" 的讨论;后续细节曝光后,舆论出现分化。

事件转折:网友发现冯玉宽视频存在刻意模仿营销行为,且其个人穿戴奢侈品、名下有建筑公司,部分网友对 "纯助农" 属性提出质疑,相关部门收到关于其公职身份营销的举报。

二、法律争议焦点:商标权边界与合理使用的界定

1. 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依据

小米公司已在 45 个商标大类完成注册,包括第 30 类(调味糖类)、第 31 类(饲料种籽类)等农产品相关类目,覆盖未加工谷物、加工谷物制品等细分领域。根据《商标法》,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,但需遵循 "权利不得滥用" 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2. 关键争议:是否构成 "正当使用"

支持小米维权的法律逻辑:冯玉宽的行为并非单纯使用 "小米" 通用名称,而是通过复刻产品发布会场景、模仿高管营销风格、关联企业专属话题等方式,刻意借用小米品牌影响力引流,主观上存在 "搭便车" 意图,客观上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,涉嫌侵犯商标权与名誉权。

支持助农方的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,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,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"小米" 作为谷物通用名称已沿用千年,冯玉宽标注 "农产品小米",未提及小米公司及产品,未造成实质混淆,且属于公益助农行为,应认定为正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司法判定核心标准:最高人民法院明确,商标侵权认定需以 "混淆可能性" 为核心,结合使用目的、方式、商品类别差异等综合判断。本案中,小米核心商标注册于电子产品类,与农产品类别差异显著,正常销售小米的农户未被投诉,印证维权焦点在于模仿营销行为而非 "小米" 二字本身12309中国检察网。

3. 与同类纠纷的共性:权利边界的平衡难题

该事件与 "潼关肉夹馍"" 青花椒 "等商标纠纷本质一致,均涉及" 通用名称商标化 " 后的权利边界问题。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明确表态,商标专用权行使需兼顾公共利益,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或地名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三、多方立场博弈:维权合规与助农情怀的碰撞

1. 小米公司:品牌保护的必要性与争议点

合理诉求:作为知名企业,小米需通过维权防止商标稀释,避免营销风格被滥用导致品牌形象受损。其维权对象并非所有农产品小米销售者,而是针对性投诉刻意模仿的营销行为,符合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》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。

争议之处:维权方式过于直接,未区分商业蹭流量与公益助农的差异,缺乏沟通引导环节,导致公众误解为 "打压农民",影响企业社会形象。

2. 村支书与村民:助农初心与合规缺失的矛盾

正当诉求:西初家村小米存在滞销困境,村支书主动探索直播带货模式,初衷是为村民增收,且未从中赚取差价,符合乡村振兴政策导向。

合规短板:缺乏商标法与营销合规知识,采用模仿知名企业高管的营销方式,触碰知识产权边界;作为公职人员,其带货行为还需遵守《公务员法》关于营利性活动的限制规定。

3. 舆论场分化:情感共鸣与理性规则的对立

共情助农派:强调助农行为的公益性,认为大企业应秉持包容态度,质疑小米维权 "小题大做",忽视基层助农的现实困境。

支持维权派:主张商标权保护是市场规则的基础,刻意模仿营销不属于正当助农,企业有权维护自身品牌权益,反对 "道德绑架式" 蹭流量。

中立理性派:认为双方诉求均有合理性,核心问题在于基层助农合规意识不足与企业维权方式生硬,需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二者平衡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四、解决路径:多方协同构建合规助农生态

1. 企业层面:差异化维权与社会责任兼顾

建立分层维权机制,区分恶意蹭流量与公益助农行为,对后者优先采用沟通引导、合规指导等柔性方式。

开放公益助农合作通道,对符合条件的助农项目提供合规支持,既保护品牌又践行社会责任。

2. 基层助农层面:强化合规意识与品牌建设

开展商标法与电商合规培训,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户掌握正当使用通用名称的边界,避免触碰知识产权红线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推进乡村特色产品集体商标、地理标志注册,如 "威海金谷小米",既解决通用名称侵权隐患,又提升产品辨识度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公职人员助农需遵守相关规定,明确公益属性,避免采用易引发争议的营销方式。

3. 政府与平台层面:搭建支撑体系与争议化解渠道

相关部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合规指导,建立助农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,减少 "一刀切" 式投诉下架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电商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流程,要求权利人提交明确侵权证据,给予被投诉方合理申诉期限,避免仓促下架影响助农成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。

畅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"绿色通道",支持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
因此,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助农发展并非对立。这场纠纷的本质不是 "大企业 vs 农民",而是 "市场规则 vs 合规缺失"。商标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,而助农增收是乡村振兴的关键,二者可以通过科学机制实现共赢。

企业维权需守住 "权利不滥用" 底线,兼顾公共利益与社会温度;基层助农需摒弃 "情怀至上" 思维,主动学习合规知识;政府与社会需搭建桥梁,为合规助农提供制度支持。唯有多方协同,才能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又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。